保安人员管理规定-保安人员的权限
|
发布时间:[2011-09-20]
|
1、在执行任务时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等违法犯罪分子有权抓获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 对发生在护卫区内的刑事案件有权保护证据,维护秩序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3、 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护卫区。
4、 对出入护卫区内的车辆、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
5、 按照保安工作要求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协助客户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 在执行保安服务工作中如遇违法犯罪分子,不听从制止,甚至行使包袱的可采取正当防卫。
7、 协助客户落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协助客户及时整改。
8、 对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或自制火药枪的人和其他形迹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 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人有权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处罚的权力。
10、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权处罚裁决的权力。
11、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分子,可以监视、检举、报告,但无侦察、扣押、搜查的权力。
|
|